(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市价格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价格调控计划,落实省、市价格改革方案,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监督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价格管理工作。
(二)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建议及相应的调控措施,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等价格调控制度的管理和特殊情况下价格干预措施方面的有关工作。
(三)根据省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依法管理重要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的服务价格,制定市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
(四)按照规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审和统计报告制度,治理乱收费。
(五)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合理幅度,开展反价格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
(六)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以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工作。
(七)组织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负责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监审工作。
(八)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九)负责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及人员资格的初审和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评估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组织开展价格评估鉴证、价格认证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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